财务外包
财务外包:天三和财务的特色菜
日期:2015-11-0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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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三和
“财务外包”是近年来在发展较快的,是企业将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事项或流程外包给外部专业机构代为操作和执行的一种财务战略管理模式。财务外包根据其外包形式可分为传统财务外包和现代网络财务外包。
传统财务外包主要是将整个财务管理活动根据企业的需要分解成若干模块财务外包,如总帐核算、往来帐款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管理、报表系统、纳税申报等模块,将这些模块中企业不擅长管理或不具有比较优势的部分外包给那些在该方面居于行业领先水准的专业机构处理。如将财务资金管理外包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将应收帐款外包给收帐公司去管理等。
现代网络财务外包是利用提供财务应用服务的网络公司搭建的网络财务应用平台,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财务系统业务外包给服务商,由服务商通过互联网上的专营网站替代企业执行财务操作流程及财务信息的生产职能,而分析、决策的职能仍由本单位高层财务管理人员执行,同时服务商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并给予必要的咨询和指导的一种财务外包方式。现代网络财务外包是网络技术普及后传统财务外包发展的高级形式,各项外包财务职能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形成有机的逻辑联系,这种方式还可以实现整体财务职能的外包,而且效率极高。

工资外包
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员工工资保密性问题。所有的信息都在服务商那里,企业内部员工无法打听。员工的工资外包是国外最受欢迎的财务外包形式,在美国有五分之一的企业把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外包。
税务外包
国内企业在税务方面对政府依赖性强, 国内的税务制度十分复杂,合规性要求很高,一旦违规将支付很高的成本。企业难以在内部找到足够精通税务的员工,所以国内企业税务外包机会很多。国外企业在进行经济交易之前,都以税务优先,需要咨询税务顾问,还经常请税务顾问对公司财务进行健康检查以降低成本。
财务报告外包
中国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受到许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而且公司还要将财务报告提供给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人。财务报告是否满足各主体的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专业服务机构来编制财务报告。
差旅费和招待费外包
对于企业而言,差旅费和招待费不是小问题,往往占了费用的相当大比例。而且,这两种费用的控制比较复杂和繁琐,企业往往是鞭长莫及,是违规违纪多发地段。要想管理好,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和十分具体和详细的制度。例如,什么级别的员工出差住什么标准的房间,乘坐什么类别和级别的交通工具,什么级别的员工有多大的招待费金额及授权等等。这些制度均需要详细规定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给企业管理带来很大的复杂性和内耗。因此,将差旅费和招待费外包给专业化的服务商,可以及时反馈费用支出信息,帮助企业监控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外部监管部门也比较能够认可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而且,这些服务商往往与酒店和交通部门采取业务协作的方式,还可以取得较好地价格折扣,降低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
应收账款外包
应收账款对企业特别是商业流通性企业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如果因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拖欠,会给公司造成资金紧张、坏帐损失等不良后果,严重的甚至会撼动公司的财务基础。应收账款核算、分析及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需要的专业化管理能力较高。所以,应收账款外包可以解决公司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
由此可见,企业不仅可以将工资、报告、应收账款等外包,还可以委托外部专业公司设置财务制度和纳税咨询、编制工程预算决算和单位审计任务等等。财务外包的内容可以是一个部门,也可以是一项业务,甚至是一项具体的财务职能。
说起学习,很多人会说,作为税务人员或者是财务人员,学习好、掌握好税收业务、财会知识就可以了,也够用了。果真如此吗?
【幽默笑话】:
有一次,某税务人员向所管企业发出约谈通知,约请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到税务局进行约谈。次日,该企业的一名业务员到了税务局,税务干部问:“通知你们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怎么他不来,却派个业务员来呢?”这名业务员赶紧说:“没错啊,我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啊。”税务干部这下还真的有脾气了,高声说:“你们老板不是叫张某某吗?”“哦,你说的张总啊,那是搞错了,因为你发的通知是要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所以公司就派我了,那我回去要张总明天来。”
等业务员走了,这位税务干部越想越郁闷,感觉是被纳税人耍了,就拿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准备找出电话号码打电话给那个公司的老板,一看登记表上“法定代表人”几个字,税务干部有些迷糊了,“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两者难道还不一样啊?自己发约谈通知的时候写错了?
还别说,这位税务干部还的确是错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有人把“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这三个不同的概念混淆,按照《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组织等机构,是对这些机构的拟人化的称呼;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规定的该法人的代表人,在一个法人内是唯一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一般是该法人的一把手;而法人代表是指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的代表,在一个法人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具有不特定性和非固定性,只要是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随都可以担任。
《公司法》与税收有着很多联系,例如,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只能分配所投资的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直接占有公司财产。股东投入的实物财产虚拟化成为股权,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再对自己已入股的财产主张权利了。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代价。如果我们搞清楚了《公司法》覆盖在公司身上的这层面纱,就不会出现将股东转让股权与公司法人的纳税义务混为一堂的乌龙了。
如果不去学习《公司法》和《民法通则》,诸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就还真的难以知晓。
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今年2月开始实施,原《发票管理办法》已施行了19年,大家对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幅度等规定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知。这次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在文字、术语、表述方法等较原《发票管理办法》更标准更专业,在诸多方面特别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增设了如“虚开、受让、应当明知”这些新慨念,或对如“转让”等词语赋予特定的内涵;一些在以前不被认定为是违法的行为现在属于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了;而对一些以前能简单直接认定和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大幅提高处罚幅度的同时也增设了一定的前置认定条件。如不能详细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变化,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就有可能因对案件的性质认定不准,对该处罚的行为漏作处罚因而放纵了违法行为,或因忽略了一些违法行为构成的前置条件、导致依法进行推定的依据获取不充分等,作出处罚后,因证据不足而在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从而遭遇执法风险。
自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开始施行以来,现在还有税务干部说,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以后对纳税人取得假发票不要处罚了。果真如此吗?如果我们仔细看看《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再仔细去琢磨一下“受让”这个词语的意思,所称“受让”是指取得发票的所有权,即以前俗称的“取得”发票,且不以是否支付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必要条件,既可以是有偿受让,也可以是无偿受让。只要其主管存在恶意或明显疏忽大意,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即可依本条处罚。哪怕发票本身是正规合法的,只要来源不合法,填开、取得等就不合法。
而关于“受让”的定义,在《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都没有解释,要搞懂这些新名词的定义,就只能在税法知识以外去找答案,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习税法以外的知识。
由此可见,作为税务干部经常学习的是《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有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很精通,但是,对于一些执法主体是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我们是学习得不够的,这是我们税务系统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作为新经济时代的税务干部仅仅学习税收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正确执行好税法,就必须学习、知晓、甚至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一些知识。除了认真学好《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外,还应广泛学习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
孔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孔子是个活到老学到老的人,并且在其中得到了莫大的快乐,因为在学习中的快乐是任何人间名利权势所不可替代的,学习就是提升智慧能力,智慧能力就是生命的本身,而这件事情是人人可为的,同时也不是任何人可以不学而能的,如果不是一个捷敏求知的态度,是不可能拥有丰富的知识的。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前进,知识在不断更新,知识面也在不断的扩大,要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只有不断的学习,扩大学习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赶上时代的潮流,才能提升自我修养素质,才能适应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学习,是我们伴随终身的朋友,把喝酒闲聊的时间,唱歌泡吧的时间,天三和财务建议您抽出一点留作学习用,在学习中寻求知识,在学习中寻找快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