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
北京工商登记注册流程及注册手续
日期:2015-11-0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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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互联网
一、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程序
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办理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和下载名称登记申请表格。
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
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是指,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其余部分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足或分两期缴足。其中,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 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足。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金),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办理设立登记时,投资人应按照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缴付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时,投资人亦应按照各方出资比例缴付注册资本(金)。
三、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
企业投资人应到经工商局认可的入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入资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即可作为投资人缴纳货币资本(金)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对实物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是投资人缴纳非货币形态注册资本(金)的证明。
四、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专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五、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
实行章程、合伙协议书备案制。登记部门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不进行逐条逐款的审核,仅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下列条款进行核对: (一)企业名称; (二)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三)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 (四)“本章程(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条款。其他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六、市场主体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
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内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只须提交《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住所( 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分支机构核转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比照内资企业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一般商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和需要专项审批项目的,其经营项目,按《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用语的规定具体核定。
(二)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八、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一)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辖权。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当地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 (二)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提交《暂住证》复印件)以及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九、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它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十、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对政府有关部门 确认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鼓励其以专项技能就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即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
(二)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三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 予办理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但其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债务未清偿,但依法全部实现转移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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